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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认识与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4-9-15 21:25:54
代建项目中,投资人和代建人往往集基职能与一身,既承担项目的投资和融资业务,又负责项目的代建工作,代建制应达到的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各方相互制约,严控“三超”的效果难以实现。

  4、代建人收益与风险责任不对等。一是代建人收益较低。代建人收益应来自于代建项目的管理费用(一般为投资概算的2-3%)和代建工程节余奖励两部分。但目前实际代建单位得到的只是较低的项目管理费中的一部分,如海关大楼和环境监测大楼代建费分别为投资概算的1.25%和1.96%,而工程节余奖励往往得不到,其中有工程节余谁来认可、如何兑现职责不清的原因,也有代建人建设阶段介入,投资节余要靠工程管理来获得,难度较大的原因,同时还有使用人主观上不愿意工程有更多节余的原因。二是代建履约保证金远远高于代建费。衢政办发[2004]146号文件规定“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3-10%的银行履约函”,联达监理公司代建的海关大楼其代建履约保证金为项目概算的3%(共72万元),而其得到的代建费仅为1.25%(共30万元),极大地限制了以智力投入为主、注册资金较少的咨询单位参与代建的积极性。三是对工程质量、工程维修等代建单位有更多的责任而无应有的保障措施。

  5、代建队伍综合素质不高,代建市场尚不成熟。市本级目前的代建队伍,大多专业水平较高,而综合协调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特别是缺少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等复合型人才。同时,参与代建的单位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责权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代建制推行中不完全的市场竞争现象的出现,影响代建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我市代建制管理的几点思考

  代建制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实现政府投资专业化管理的有效方式,试点阶段难免会出现许多的问题,但只要认真探索,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代建制一定会发挥出其预期效果。从衢州市本级代建制的实施过程看,笔者认为要有效地推进代建制的实行,需要有一个明确的代建管理模式支撑,需要有一个透明的代建人选择制度,需要有一个明晰各方权责利的规范性代建合同,需要有一个较好的代建激励和制约机制,需要有一批具有相应资质的代建队伍。目前,迫切需要充分研究和完善以下问题:

  (一)关于代建制的管理机构设置。在目前代建制法律地位缺失的情况下,建议衢州市代建制管理模式暂根据精简、效能、独立的原则,成立以协调管理为主,并代表政府投资人的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代建办),机构属事业性质。代建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本级所有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拟定和管理规范性代建合同;负责向市场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负责向市场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负责审定代建项目的年度计划,上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为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提供依据。

  (二)关于代建人的选择方式。代建人的选择无非是指定或公开招标两种,笔者认为对无特殊使用功能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办法,由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代建人,减少人为因素,避免指定代建所带来的高度集中性,以及责任不清、处罚难以到位等现象的发生。

  (三)关于代建合同。代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通过合约方式来履行的,故应以经济合同方式明确投资人、使用人、代建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是委托代建合同由原使用人和代建人二方签订,改为由投资人、使用人、代建人三方共同签订,增加投资人的权责利部分,投资人的权责利主要体现在建设资金的筹集和安全、高效使用上。二是限制使用人对项目的过多干预,使用人的权责利主要集中在提出项目作用功能,配合代建单位做好项目建设,以改变建设项目即使实施了代建,使用人仍是“大业主”的现象。三是在设计方案决策、施工单位选择、建设资金管理等方面对代建人要充分授权,增加代建人在主要方面的责任和权力。

  (四)关于代建制的激励和制约机制。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为取得较好的代理效果,其关键是要解决非对称信息下的代理人激励和制约问题。建议:一是严格控制概算。实施代建的主要目的是控制概算,而控制概算的最佳也是最有效的阶段是对设计的控制,故项目立项后,代建人就应参与代建项目的设计优化过程,以改变目前我市大多数代建项目代建单位在建设阶段才介入,概算控制主要在管理环节,从而引起概算控制难、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二是严格概算的调整。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投资预算超1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代建办、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三是提高代建费用。将项目概算组成内容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全部或大部分转化为代建费。四是明确代建节余奖励。工程节余奖励额可设定在工程节余投资的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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