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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招标应用最低价中标法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09-1-12 16:36:47
  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方法,过去中国政府一直限制这种方法的使用。2000年月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从法律层面上为该方法在中国的应用带来转机。本文将要分析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应用面对的问题和产生的问题原因,探讨解决问题的政策和市场化措施。

  一、 建设工程招标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历史较短,是在对外开放以后随着外资的涌入而引进,其发展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相一致。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实行工程招标制度。建筑工程承发包方式先后采用过业主自己设计、自己建设的自营制,甲乙方承发包制的"文化大革命"中采用的指挥部制。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政府、业主和承包商产权一体化,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将工程任务分别下达给作为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的国营企业。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引进市场机制,工程招投标开始进入中国建筑行业。1981年,深圳国贸大厦施工首次进行工程招标,取得节省投资964.4万元和缩短工期半年的效果。自此以后,工程招标制度才逐步推行。经行了1981年--1984年的试点阶段;1984年--1994年的推行阶段;1994--2000年的完善阶段。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治队伍。

  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投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但各地采用的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抽签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种类繁多不胜枚举。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基础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二、 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成功应用经验

  国外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它们使用这种方法已有近百年的时间。美国政府通过立法规定10万美元以上的政府工程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它的基本程序为:一是业主提前1个月在指定报纸和英特网上发布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的资格预审和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国外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这种工程招标方法的初期也暴露出不少我们所担心的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经过不断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配合最低价中标方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致使工程失败的案例发生,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中国政府过去限制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传统思想观念的惯性。2、产权公有制的束缚。3、法律体制不健全,市场对招标主体的监督和制约的力度不够。4、工程造价管理是体系单一化。5、社会信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加强了信息的不真实性,影响招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标准,它们缺乏关注信用的动力。

  三、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尝试和它的优缺点

  2000年1月1日颁布实行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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