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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建制”的另类解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22 13:37:37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制造供货、安装施工、调试运行等专业服务。当业主缺乏足够的技术资源和能力协调管理这样数量很多的跨专业合同时,可以委托一个“管理承包商”,组织各个专业合同的招标,并全面组织管理工程,国际上称之为“管理承包”或“项目管理”。但在道路、桥梁、房建等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基建项目上则很少采用。而且,在管理承包的项目中,工程成本、质量和进度的控制过度依赖于游离项目之外的“管理承包商”,结果往往出现责任争端,甚至导致合同履行失败。现在这种模式已经日益减少,而更多采用了“设计-施工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等合同条件。这里已经把这个“国际惯例”的道理讲清楚了,无需赘述。
    
  只是如此解读代建制,似乎有失公允。联想起二十年前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今天又推行代建制,其实矛头都是对着业主来的,看来非要把业主的权力彻底清算干净才肯罢休。似乎清光了业主的权力,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就算成功了。而我国绝大多数基建项目的业主,不是别人,正是各级政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它们代表国家履行投资和管理基础设施的职责。在英国,对中央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投资的基建工程,有专门的合同条件范本(比如GC/WORKS-1),明确规定由政府直接派出项目经理班子,聘用设计/监理顾问,组织招标和工程活动,而且规定项目经理和驻地监理只向政府负责,贯彻执行政府的指示。只有在投资多元化的建设项目上,才会使用与FIDIC类似的ICE或NEC合同条件,聘请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公平公正地”监督合同执行,让心怀鬼胎的投资人各自放心。
    
  二十年后,看来代建制要和监理一起前赴后继了,但革命尚未成功,业主仍然大权在握,同志仍需努力吗?我看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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