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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路经营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论文联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28 12:38:59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量的准确预测确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公路项目的投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的确较难把握,需要政府采取一些变通的政策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锁定投资风险。如可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营,适度地采取以下政策。

  (1)政府可以给经营权受让方一个最低的交通量标准(如可行性报告中预测交通量的90%)及其项目下的收费收入。例如马来西亚政府在南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政府承诺如果十七年内实际交通量低于预测标准,政府允许给予一些补贴;

  (2)收费标准的确定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但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政府可给予受让方一定的收费标准调整权,原则上与国家颁布的通货膨胀率相适应;

  (3)在转让公路经营权时,可将高速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经营权及其它可以和受让方合作的项目优先照顾受让方;

  (4)今后当新的高等级公路项目立项时,应改变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有关部门(交通厅局)完全按政府意志负责项目可行性(可批性报告)的做法,而应由负责项目筹资、建设、运营及收回投资的投资主体,负责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应客观、严谨、规范地进行交通量预测及投资回收期测算等工作,既为项目决策又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转让提供科学的依据。

  4.9 加强现有项目的资产评估 收费年限的确定等基础性工作 努力创造推进项目经营权

  转让良好的基础条件针对现有收费公路中部分项目尚未进行过资产评估,尚未确定收费年限等情况,建议交通部门组织专门的力量,结合项目通车后实际的交通量,增长趋势及今后相关的路网规划等,对这些项目的交通量预测,投资回收期作出必要的修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的资产评估及确定合理的收费年限,为推进公路经营权转让及其市场化运作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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