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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中的项目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论文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9 11:58:49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2.3监理存在问题的管理

  2.3.1完善监理制度,提高监理水平。①拓宽监理领域,发展全能监理,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②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建立公平有序的监理市场;⑧适当提高监理取费标准,制止监理企业恶性竞争;④加大培训教育力度,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2.3.2 明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关系。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由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于合同之中,监理委托合同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授予的权力行使职责,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监理单位应为项目的实施创造条件,按时按计划做好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之所以具有监理职能,其原因是:①建设单位的授权;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事先约定;⑧国家建设监理法规赋予监理单位具有监督实施有关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的职责。

  2.3.3建设单位协调、监督与检查监理工作。为避免权责不明、责任不清、建设单位有意无意干涉监理工作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管理重点转向协调、监督与检查监理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将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委托给监理公司时,应在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监理的权限,除签署工程进度款付款凭证和审查工程结算外,还应将应有的权限全部授予监理工程师;②对项目监理部的人员组织机构进行审查,要求各专业监理人员到位,监理人员执业资格满足相应要求,对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应要求监理公司更换;⑧对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审批,对不适合的内容要求进行调整;④对监理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有效性进行检查,不定期抽查监理工作是否到位,定期对监理资料及监理成果进行审查。

  2.3.4对于甲供材料的质量控制,监理单位应参与材料招标的资质审查,避免不合格材料参与竞标。对进场材料,应会同建设单位严格按供货合同与质量检验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3结束语

  项目管理在国际各领域中推行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然而在我国乃是一个新事物,制度的完善,管理模式的适应的确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存在问题是难免的,就当前房地产行业中的项目管理,推行和采纳C-PMBOK知识与方法是极为有效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承包商以及参与项目管理过程的各机构,要认同C-NCB标准,共同创新项目管理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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