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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保障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房地产E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6/30 19:06:40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如何加强保障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要:在保障建筑质量最关键的环节,建筑监理方面,应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提高监理单位设立的门槛,加大监理单位违法成本

  最近传出几则关于保障房建设的新闻,广西上思县2010年度廉租住宅楼工程部分钢筋抗拉强度与屈服强度均不合格,重量偏差达-40%。建筑商为了省钱,采用了“瘦身钢筋”,这种人为拉长的抗拉强度与屈服强度被破坏,即钢筋变“脆”了,这对建筑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抗震性方面。房屋受到地震等巨大外力作用时,伸张力好的钢筋会随建筑的变形而被拉长,从而减缓其倒塌过程,延长人的逃生时间,而被过度冷拉变“脆”的钢筋则会突然断裂,使房屋迅速倒塌。瘦身钢筋,对房屋质量的影响可想而知。

  保障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是政府为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民生,凝聚人心的重要举措。保障房政策性强,利润低,开发商一般不热衷于保障房建设。因此,开发商带着“不情愿”的初衷建设保障房,如何保障保障房建筑质量尤为令人关注。

  要保障房屋建设质量,在项目规划、图纸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几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我们的近邻日本对于建筑质量有严格的要求,日本《建筑基准法》要求开发商每年要对建筑进行年检,在建筑的施工图纸、项目报批上都有整套程序。开发商对建筑的终身负责。

  2006年,日本警方逮捕了一名建筑设计师和一家房产开发公司社长,揭露了该设计师与房产开发公司勾结,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减少钢筋用量和粗壮度,导致众多住宅楼抗震能力下降的罪行。警方曾极力要把他们处以“预谋杀人罪”。

  在保障建筑质量最关键的环节,建筑监理方面,应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提高监理单位设立的门槛,加大监理单位违法成本。

  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部第158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等条件的,就可以成为专业资质丙级的工程监理企业。换言之,成为工程监理企业的门槛并不高。

  建筑工程监理,是企业行为,监理单位追求的利润最大化,“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①”对于业主方、承建商的一些不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法规,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只能采取规劝、开具不具有强制效力的整改通知等方式纠正。

  对于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失职、违规行为,《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的失职违法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监理单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在主观方面,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是过失,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产生重大安全事故。但是,监理单位指令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与建设单位或建筑单位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故意,即使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也不构成本罪。其次,在客观方面,监理单位必须实施了指令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与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并且产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如果没有后果,即使故意实施了这些行为也不构成本罪。如果直接监理人员的行为,尚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结果,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即使监理人员不作为,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事故,就不是犯罪。建筑使用寿命一般在几十年,如果几年、几十年后,因为地震灾害等原因造成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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