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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与索赔:国际工程中的必修课
作者:马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2 15:59:16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分为:工程范围变更和工程量变更两大类,每类中又有若干小项,具体归纳如下:

  1、工程范围变更

  (1) 额外工程;

  (2) 附加工程;

  (3) 工程某个部分的删减;

  (4) 配套的公用设施、道路连接和场地平整的执行方与范围、内容等的改变;

  2、 工程量变更

  (5) 工程量增加;

  (6) 技术条件(如:工程设计、地质情况、基础数据、工程标高、基线、尺寸等)改变;

  (7) 质量要求(含技术标准、规范或施工技术规程)改变;

  (8) 施工顺序的改变;

  (9) 设备和材料供货范围、地点、标准的改变;

  (10) 服务(如:开车、培训)范围和内容的改变;

  (11) 加快/减缓进度。

  (二) 引起索赔的主要原因

  引起索赔的原因,可能在业主,也可能在承包商方面。从专业角度看,国际工程中通常把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叫做“索赔”,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叫做“反索赔”。笔者认为这种叫法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仅是一种便于区别的符号而已,因此索赔、反索赔的名称,也可以像通常人们所理解的那样:先提出方叫“索赔”,应对方叫“反索赔”。

  引起索赔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对方违反合同规定;

  ——变更;

  ——不可抗力事件;

  ——法律的修改;

  ——暂停部分工作、停工(全面暂停)、终止合同;

  ——合同缺陷或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并造成损失;

  ——行使权利过当、增加特殊要求(如:增加检验项目且检验合格)而造成的损失;

  ——对方原因导致项目缺陷(包括对未最终移交的工程不恰当使用)而发生损失;

  ——支付延误造成的损失;

  ——物价上涨;

  ——汇率变化。

  三、 处理变更与索赔的方式与主要程序

  实际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都知道,不管是变更还是索赔,必须以正式的书面文件为准,只要有了书面文件就可以执行,但是这个文件是怎么产生的、是否有效等问题都应该由合同中处理变更、索赔的方式和程序来约定。笔者在本文第二部分的划分基础上,对变更、索赔的具体操作方式和程序做如下归纳:

  (一)处理变更的方式及程序

  变更的正式书面文件通常称作“变更令”,只能由有权方发出,接收方可以立即应对,或者在澄清、核实后按令行事,变更令通常附有图纸等技术文件,并在工作开始前发出。工程范围变更和工作量变更的程序有所不同,现分述如下:

  1、 工程范围变更的程序

  工程范围变更的实质是对合同范围的变更,因此在程序上需要合同双方的认定。

  2、 工作量变更

  工程量变更是有权方依据合同所赋予的权力,对合同范围以内的工作进行调整/调节的安排,能够发出变更令(或联络签)的有权人依合同规定可以是业主的项目主管或者是聘请的独立工程师。

  (二)处理索赔的方式及程序

  处理索赔的过程是依合同规定的法律程序解决合同双方争议的过程,一般国际工程合同厘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有:(1)协商;(2)调解;(3)仲裁:或/和(4)诉讼。后二者一般是相互排除的关系,既采用了仲裁的方式就不能使用诉讼的方式,反之亦然。但在特殊情况下,一个案件中仲裁和诉讼也可能并行发生,此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同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调解也不是一个必须的程序。总之,对于每一个具体的合同来说,解决争议的方式并不相同。

  一个索赔事件的正式立项,以要求赔偿方提出索赔报告之日为准。索赔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索赔事项和要求、支持其索赔要求的合同条款和附带证据材料等主要方面。提交索赔报告的期限一般有时效性的规定,如FIDIC合同规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如果合同对时效性没有规定,则受合同适用法律的民法相关法规限制。在说到时效性问题时,还有一个极特殊的情况需要提出:如果在提出索赔要求时,已经超出合同规定的时效,但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则由于索赔事件本身的事实依然存在,因此要求索赔方依然可以继续提出索赔要求,但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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