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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建筑工程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25 20:32:29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摘要:工程造价管理作为基本建设活动的中心环节,我国政府也对工程造价管理进行了多次改革,但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从政府及政策法律、工程造价管理各参与主体、计价模式、市场环境、造价管理理念等方面分析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政府及政策法律方面

  1、我国的法律体系纵向可分为三级:法律——行政法规、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同时,法律体系中存在很多指令性法规。而在不同层面上关于造价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由于在制定法规时政府各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在一定程度上,各部委的法规存在一些内容重复的现象,条文之间的层次关系不分明,造成条文之间出现重复、越位和法律体系庞大冗余。

  2、我国的立法程序是上下双向的,由于宪法中授予了行政部门充分的行政立法权,使得暂行规定、通知、决议都在法律的范畴之内,其中自下而上制定法律的情况比较多。而这样先试行后正式的现状,使得政府不容易从宏观层面上对整个造价管理体系进行有效合理的宏观控制。

  3、政府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明确,各部门之间沟通较少,所颁布文件的适用范围比较窄,难以形成统一。对于造价管理的不同阶段,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对其进行管理,这种相关部门条块分割管理工程造价的体制,使得涉及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缺乏有机的联系和相互协调机制,从而造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水平不高和整体效率低下。

  二、工程造价管理各参与主体方面

  1、政府方面。现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存在两种计价管理模式并存的状态,即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而两种计价并行的现状,一方面使得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不断改进消耗量和价格信息,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总量的激增和工程复杂程度的提高以及市场对消耗量和价格信息需求的倍增,从而政府要把很多精力放在制定颁布消耗量和价格信息上来满足市场需求,分散工作精力,间接地削弱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宏观把控;另一方面由于定额计价的存在,政府实际上仍然干预了微观的市场活动进而限制了建筑市场的发展,而政府的这种放权不彻底还会导致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相关主体出现寻租等现象破坏市场秩序,不利于建立合理的建筑市场竞争体系。

  政府对工程造价是以直接管理为主,工作重点不突出,将一些本属于行业协会的工程造价行业具体活动也纳入到政府的工作范围。

  2、业主。一般在建设项目中设计费用约占工程造价的3%~5%,而设计环节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却达70%~80%.但在此阶段,业主的主动控制工程造价意识较弱,或者业主的主动控制工程造价意识较强,但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事前主动控制少,事后被动控制多;重竣工结算,轻施工图预算。对施工图预算缺乏审定和报批程序,使工程造价管理链条出现脱节,给工程造价超投资限额提供了可能性。因此,业主的行为对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产生很大程度的影响;而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业主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这样很容易导致非专业的业主管理具有工程造价知识的专业人员。

  3、造价咨询机构及专业人员。近几年我国建筑业发展快速,使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中介机构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1)在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考试的要求方面,只要具有相应的学历和相应的工作经验就可以参加考试。学历高、专业相关的,工作时间要求短些;相反,则工作时间要求长些,而没有统一、有效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造成执业人员教育背景参差不齐,专业知识不够扎实,咨询人员整体素质相对较差;(2)由于造价咨询机构的快速发展,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没有及时出台,如没有完善的赔偿制度和回避制度,从而影响了规范市场的形成,也影响了对工程造价管理进行有效的控制。同时,为规避业务风险,造价咨询机构则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承担有限责任,通常以所收取的咨询费用为限,难于建立责任风险机制;(3)部分造价咨询机构业务行为不规范,咨询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竞争激烈。

  4、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与设计、施工等单位往往缺乏较为统一的造价目标和相互足够的沟通,设计咨询、监理单位虽然在设计、施工阶段分别对业主的权益进行保护,但这些单位的主要着眼点是监督其所处阶段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在控制工程造价方面缺乏力度。

  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部分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到工程,不断的压价、降价,接受苛刻的招标条件,如垫资施工、压缩工期等。在中标之后,这些承包单位为了获得利润,可能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手段。这对正常的工程造价管理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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