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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设计的项目管理模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6 14:57:26  文章录入:ArticleInput  责任编辑:21cpmzhang

式的“虚拟组织”关系如图2所示。图2 设计总体管理的“虚拟组织”关系该管理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业主全面负责整个建设项目,通过设计工作管理部门对参与项目设计工作的各分项设计单位的投资、进度、质量、设计行为、合同管理和信息资料等进行全面调控;设计总体单位则负责对各分项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实施技术上的管理与协调,确保设计文件的系统性、统一性和完整性。业主与各分项设计单位都是直接的合同关系,将直接进行管理,但在质量、投资、进度管理上与设计总体单位存在管理界面划分和协调问题,要避免多头指挥有一定难度。

    2.3 设计总包总体管理模式设计总包总体管理模式是业主将项目的设计任务分解成若干项目,通过设计招标选择有专业特长的设计单位承担相应工点项目工作,同时确定一家具有较强技术力量和综合协调能力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总包总体管理工作。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对工程设计的总体性设计、工点(包括车站和区间)设计和系统设计的总体性、系统功能统一性、经济合理性、技术进步性、项目投资和总体进度总负责,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业主提供总体性设计、设计成果总成和技术管理服务,在业主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设计方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设计总包总体管理的“虚拟组织”关系该管理模式可充分利用高水平的社会专业力量来参与设计管理工作,使业主、设计总包总体单位与各设计单位均形成三角的关系,以工程设计项目管理为中心的“虚拟组织”,使业主集中精力抓好工程的全面筹划、融资、物业开发、外部协调及运营管理方面的工作。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则全面负责整个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管理和控制,设计总承包管理组负责对参与项目设计工作的各单位的设计进度、质量和投资实施全面调控;设计总体组负责对各单位的设计成果实施技术上的全面管理与协调,从而最大程度地确保设计成果达到优质、高效、经济、合理的目标。

    3 轨道交通设计的“虚拟组织”管理模式

  广州市轨道交通设计的“虚拟组织”管理模式采用的是一种分级管理模式,即分为工点设计方管理、设计总包总体方管理、业主管理的三级管理模式。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和工点设计单位,业主与设计总包总体单位签定经济合同。为保证设计过程中实现管理目标,对各个具体的工点设计项目由业主、设计总包总体单位及工点设计单位签定三方设计合同,业主授权设计总包总体单位行使设计产品总成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由此形成一个以业主为主导,以经济合同关系为纽带的项目“虚拟组织”。设计总包总体方对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工作的总体性、完整性、统一性、技术进步性及经济合理性全面负责。为便于设计工作的管理,设计总包总体方的水利枢纽互不协调的安全申报竟达3次之多。根据联邦水工建筑物安全纲要,这种情况是可以纠正的。但是,俄罗斯联邦政府对联邦法规定的这一职能却执行不了。只要对国外经验和国内水工建筑物安全法5a实际应用的情况加以研究就可提出完善该法的建议。在多数情况下,水工建筑物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法中都被列为检查的对象;换言之,安全法是在现行的好几个监督机构并存的局面下提出的。

    实践表明,这些监督机构对安全法条例有不同的解释,对受法律制约的水工建筑物有不同的选择方法,对制定反映安全保证要求的法规以及安全申报内容和工作等其他问题都各持已见。曾试图对监督机构的作用作些微调,但没有取得什么成效。有些修改法律条文的建议是以建立水工建筑物统一的国家安全监督机构的合理性作为依据的。目前证实这种合理性只能是水工建筑物事故发生概率的可信度,不仅与技术成因和自然影响有关,而且与恐怖破坏也有关。由俄罗斯政府确定这种统一机构的组成最为合理。应当注意的是,水工建筑物安全监督权归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管部门共同行使,应在国家统一的监督机构的组成中得到体现。为此,建立地方监督机构最好规定它们的双重属性:纵向为中央监督机构,横向为联邦的主管机构。联邦主管部门应根据联邦法和联邦法令制定各自的法律和出版水工建筑物安全标准法令。建立上述建议的组织将有利于提高俄罗斯联邦主管部门对水工建筑物安全保障的责任感。从2004年开始,超大型水电站运行将由地方?其中包括机构的首席代表需从现在开始办理合法的手续。有些建议旨在弄清水工建筑物安全申报编写、鉴定和批准的程序。申报获得国家鉴定结论后,监督机构最好把注意力集中在批准上。

    目前申报文件本身篇幅甚大,有的民营者和运行单位甚至无法完成单独编写,修正建议旨在纠正这种情况。监督机构不应从事设计和施工许可证的业务,而是发挥另一种职能作用,为这项业务成立专门的机构。运营业务许可证(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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