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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装饰工程招投标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3 14:04:17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一、基本情况

  湖南某大酒店装饰工程,建设单位为湖南某大酒店,招标项目为该酒店外墙装饰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该酒店为某局下属集体企业。

  该工程虽然为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但还是在发改局办理了工程立项和招标批复手续,招标批复为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于10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发布点在建设单位、代理公司和某建设网站。报名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14日,报名地点在招标代理公司,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为10月8日至14日,开标时间为10月22日,开标地点在该大酒店会议室。参加人员有:该酒店经理、主管局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科副科长、监委、招标办主任。评标办法为综合评标法,评委组成是主管局1人、酒店1人、评委库5人,共7人。经综合评定,按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了第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十天。

  10月17日,市招标办转来某装饰公司“关于‘XX酒店外墙装饰工程’招标违法操作情况的举报”投诉信。投诉反映该项目招标有四处违法行为。第一,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的网站或报刊发布,而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没有在相关报刊上发布。第二,法律规定投标书的制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但本项目的投标书制作时间只有13天(后来延长至22开标,实际为15天)。第三,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相关规定,交易地点必须在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而本项目的开标地点为该酒店。第四,招标代理公司在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时限制排斥该公司。

  接到该投诉后,招标办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电话了解,一是向项目主管局了解项目资金来源问题,该局副局长明确表示,该酒店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资金为非国有资金。同时查看该酒店的营业执照,注明为集体所有制。二是电话联系了投诉人。首先就他投诉的前三点进行了解释,对于第四点,投诉人与代理公司各执一词,而事实上代理公司还是接受了投诉人的报名。所以虽然代理公司可能有限制和排斥现象但没有对投诉人造成实质性影响。并了解到投诉人的真实意图是要求延长投标时间,为此,招标办当时要求代理公司将投标书制作时间放宽到20天,投诉人表示接受对投诉问题的解释并且立即与公司领导商量,下午5:30左右,投诉人回电明确表示放弃本次投标。

  10月29日,政府招标领导小组发文认为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规,认定本次招标投标无效。代理公司、酒店和主管局不接受处理意见。目前相关问题仍在处理之中。

  二、个人观点

  一、该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一)、该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没有违法行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4)国家融资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本项目由于只是对酒店的外墙进行装饰,为“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筑法第70条),不构成公共安全,而且使用的是非国有资金。所以它不符合该款中五类必须招标的任何一类。严格地讲,它属于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不受本办法的约束。而事实上招标单位还是按程序进行了工程立项、招标批复和公开招标。

  二)、该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没有违规行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政办发[2007]18号)文件《关于优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优化非国有资金投资(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备案管理程序,备案时间由原2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第三条: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评标办法,并按规定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四条: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投标交易场所…;第五条:…市建设工程招标办重点审查投标人资质、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和工期要求、招标人对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依据上述第五条规定,招标办可以不对招标人的招标公告发布地点、投标书制作时间、开标地点作强制性要求而重点审查投标人资质、工期、质量和安全。这一规定也符合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件中“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的精神。依据上述第三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编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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