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经理,房地产,融资,可行性研究,总承包,信息化,代建制,招投标,设计管理,进度,成本,风险,质量,概预算,造价,合同管理,施工组织,监理,工程咨询,保险,劳务,FIDIC,索赔,BOT,PPP,PMC 中国工程管理网,关注工程的策划,建设与运营。 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经理,房地产,融资,可行性研究,总承包,信息化,代建制,招投标,设计管理,进度,成本,风险,质量,概预算,造价,合同管理,施工组织,监理,工程咨询,保险,劳务,FIDIC,索赔,BOT,PPP,PMC 中国工程管理网,关注工程的策划,建设与运营。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工程“低价中标”引发安全问题的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15 13:24:11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摘要:建筑工程采取“低价中标”是国外市场常用的招标方法,近年来,国内建筑业很多地方正在推行。但由于种种原因,市场各方对此褒贬不一。  

  本文就某水电站工程实行“低价中标”后的施工过程中出现和引发的一些安全问题进行探讨。文中的观点和例举的某些事实虽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但是对今后如何进一步正确认识和完善包括“低价中标”在内的招投标方法和管理如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这就是笔者的初衷。

  低价中标引发安全问题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施行,该部法律规定了适用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制度,对以往的招投标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同年7月,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这一行政规章的出台目的是与国际惯例接轨。

  目前,倡导所谓的“低价中标”并不是绝对的最低价,按照市场规律,最低价也应该高于成本价。这是我国的《招投标法》中早就明确指出的:最低价不应低于成本价。

  为什么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低价中标”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在业界已引起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呢?宏观上,“低价中标”它对国民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首先,减少了国家对基础建设的投入,节省了资金;其次,它改变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投资大、工期长、见效慢的局面,有利于对水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和利用;第三,增强了建设投资方的信心。从整体来看“低价中标”的出现符合经济规律的发展,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说,“低价中标”的出现和存在具有必然性。微观上,“低价中标”对工程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主要反映在施工方通过挖潜增效,大大缩短了建设周期,提高了工程质量,使投资方达到了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即“三高一低”的目标要求。但“低价中标”又是施工方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求生存、图发展,施工企业迫不得已才采取低价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

  1、合理的“低价中标”是将来建筑市场发展趋势和政策走向。

  1.1现行的“低价中标”与法不符。现实事例表明,日前市场对“低价中标”的认识和某些地区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误区。不但有悖国情,而且违反我国现行法律。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来理解,虽然有通过竞争方式提高投资效益的立法思想,但可以肯定丝毫没有通过招投标使招标人单方降低造价、提高单方投资效益的意图,更不存在工程造价越低越好的概念。该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非常明确地强调:通过竞争方式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味地追求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显然忽略这些立法目的。

  1.2“低价中标”不符合目前我国的市场现状。一方面,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市场竞争尚停留在低水平,大多数施工企业只能组织施工总承包,通过提高总承包管理降低造价的空间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提倡“低价中标”往往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安全事故和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减少引发的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技术层面看,我们尚未根本解决什么是成本价,怎样判定投标报价过低等关键问题。因此,实践中极易引发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

  1.3提倡合理的“低价中标”是发展趋势。什么是合理的价位究竟如何确定?从目前实践看还没有明确的条例和标准,这必然造成招投标过程中的随意性,产生许多负面影响。首先是质量隐患问题。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或不出现较大亏损,不惜偷工减料以降低工程成本,从而影响工程质量,“豆腐渣”工程就是其具体表现;其次,低价中标造成施工企业经营困难,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近几年大部分施工企业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逐年减少,有的施工单位多年拿不出一项科研成果。并非企业不重视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是无力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科技创新;第三是企业安全信誉受到影响。国有企业“低价中标”工程难以养活自己的队伍,多数采取“转包”形式。由于实行的是以包代管,分包商在安全投入方向选择上存在投机心理,重眼前利益,能省则省,该投入的也没投入到位,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中标单位必须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1.4现行与招投标相关法规和制度有待完善。我国1998年制定的《建筑法》重点是调整、约束承包商的,对建设单位(业主)的监管力度不够,特别是如何规范业主的条款和关于招投标等方面有待完善。规律法规中还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有没有必要对政府工程、社会工程、私人工程实施分类监管,着重把政府投资工程管好、管到位、管出成效;对社会工程和私人工程抓住主要环节进行监管,其他放开。尤其是一些重要环节

[1] [2] [3] [4]  下一页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